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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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程图

申请、单位初审→中心审核、审批→支付

(二)流程图说明

1、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出具证明。

2、中心审核、审批。职工向住房公积金提供如下需审核资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

(2)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证明;

(4)职工退休的,提供本人的退休证明;

(5)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提供劳动部门或所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迁出本省(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12)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提供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证明;

(13)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

2、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

3、支付或退回。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如准予提取,通知申请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办理支付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该项工作依据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

(四)资料存档

职工个人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在业务大厅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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