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济南户口职工离开本市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济住中字〔2012〕1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止和纠正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和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济南市住房经济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非本市户口职工在本市务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提取销户的条件
申请办理此项业务的职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非济南行政区户口;
2、已与单位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并离开本市;
3、已办理了本人社保转移手续。
二、申请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本人的社保转移单原件及复印件;
5、济南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住房公积金销户支款凭证。
三、提取程序
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加盖行政公章)、《住房公积金销户支款凭证》(加盖预留印鉴),由单位经办人或提取人持申请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即审批;需要调查核实资料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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